政策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因此,企業直接向學校捐贈的圖書,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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