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企業需要臨時工,原則上在城鎮招用;確需從農村招用時,應報經設區的市或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的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工,不轉戶口和糧食關系。臨時工的工資待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收入作原則規定。具體標準由用人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九、本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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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