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投資未滿年限,還能繼續享受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嗎?

2017-05-26 11: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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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創業公司是指在我國境內注冊設立的,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在所投資創業企業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企業組織。

具體情況: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未滿2年。還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第三條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所稱滿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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