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轉讓股權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是以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轉載自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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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