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那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于“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因此,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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