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萬元中不包含哪些所得?

2017-05-26 09:3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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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七條規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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