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研發費用是否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研發領用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屬于上述不得抵扣項目,因此,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轉出的進項稅計入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成本中.
技術研發費用是否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借:無形資產(或研發支出等)
貸:原材料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原材料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而用于技術研發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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