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對于提供餐飲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適用稅率由原營業稅時的5%改為增值稅的3%,計稅依據由含稅變為不含稅,稅負下降約40%.舉例來說,某餐飲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月營業額10.3萬元,營改增前繳納營業稅:應納稅額=10.3*5%=0.515萬元。營改增后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10.3/(1+3%)*3%=0.3萬元,稅負下降:(0.515-0.3)/0.515=41.7%.
對于提供餐飲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來說,適用稅率由原營業稅時的5%改為增值稅的6%,稅率提高了1個百分點,但由于計稅依據由含稅變為不含稅,因此,6%的增值稅稅率按營業稅口徑返算,相當于5.66%的營業稅稅負水平,也就是說,營改增餐飲業一般納稅人即使沒有任何進項可以抵扣,稅負最多也只比營業稅制度下增加0.66%個百分點。而改革后,餐飲企業的材料采購、設備采購、服務采購、不動產購置和租賃、辦公支出等都可以獲得進項抵扣,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也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綜合以上因素,總體上看,營改增后提供餐飲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會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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