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代收暖氣費、冷氣費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2017-05-25 13: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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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同時,對小區物業采用實行集中供暖和制冷,并對小區業主按面積收取供暖和制冷費用。

一、受托代理方式

物業公司不提供供暖、制冷服務,而是接受專業供暖、制冷銷售單位委托收取相關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26號)第5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照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即對于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屬于代收轉付行為,物業公司代為收取的費用不征稅。但對物業公司代收費用過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續費,應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自營方式

對于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代收轉付條件及由物業公司直接提供供暖、制冷服務的,應按照物業公司直接銷售貨物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第四條規定,暖氣、熱水是指利用各種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種氣體或固體、液體燃料)和電能將水加熱,使之生成的氣體和熱水,以及開發自然熱能,如開發地熱資源或用太陽能生產的暖氣、熱氣、熱水。利用工業余熱生產、回收的暖氣、熱氣和熱水也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第五條規定,冷氣是指為了調節室內溫度,利用制冷設備生產的,并通過供風系統向用戶提供的低溫氣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統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第三條規定,本通知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參考:《陜西國稅營改增試點政策答疑(十)》:

問題8:納稅人代自來水、電力、天然氣、暖氣銷售單位收取費用的應該如何繳稅?向居民收取的取曖費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納稅人受自來水、電力、天然氣、暖氣銷售單位委托收取水電氣暖費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屬于代收轉付行為,代為收取的費用不征稅。

①受托收費單位不墊付資金;

②銷售單位直接向最終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者納稅人受托使用銷售單位的發票開具給最終客戶。

納稅人代收費用過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續費,應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代收轉付條件的,納稅人收取的電力、天然氣、暖氣費用應按照轉售貨物處理;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收取的自來水水費,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有關規定處理。

納稅人向業主或者其他客戶轉售暖氣取得的收入,按照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取得的供熱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符合免稅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提供熱力服務、中央空調服務應適用增值稅貨物的征稅范圍。物業公司所提供的暖氣、冷氣實際上是一種銷售行為。物業公司也屬于供熱企業,物業的供熱屬于增值稅項目,并應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對貴公司在夏季所提供的中央空調制冷服務,應按貨物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即對于物業公司(一般納稅人)提供供暖、制冷服務的,應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符合條件的供暖收入可申請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即對于物業公司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同時提供供暖、制冷服務的,相關收入應分別核算。

特別提醒

1、物業公司(一般納稅人)取得供熱收入申報享受免稅的,供熱項目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2、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中的稅率,即冷氣、暖氣均適用11%的增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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