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軟件可憑發票抵扣進項稅嗎?

2017-05-25 11:1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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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經常有需要購買軟件的情況。當企業支付款項,取得了對方開具的專票時,能抵扣進項稅嗎?

企業剛購買了一套財務軟件,支付了三萬元款項,取得了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在賬務處理上準備把軟件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分期攤銷。那么,購入財務軟件能不能依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金額抵扣進項稅?企業財務人員之間也存在著爭議,有的說軟件產品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屬于轉讓無形資產,是營業稅應稅項目,所以也就不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有的說軟件是增值稅應稅產品,只要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進項稅。到底哪一種觀點是正確的呢? 

政策依據:

購入財務軟件可以憑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金。計算機軟件權屬為著作權權屬。《著作權法》規定了受該法所約束的作品,包括以計算機軟件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著作權法》還規定,著作權包括有作品的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從中可以分析出,企業購入并使用的財務軟件是受《著作權法》約束的計算機軟件類作品,但該種購入并使用行為并不是承租行為,因為出租是臨時性的,而一套財務軟件顯然不可能臨時性使用,需要從企業發展角度出發長期使用。 

這種購買并使用行為其實是享有了軟件的合法復制品使用權利。軟件產品具有特殊性質,其法律關系在受《著作權法》約束的同時,還要受特殊的行業法規約束。《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另外,《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也分別規定了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需要訂立書面合同,顯然,由于沒訂立書面合同,財務軟件的購買和使用并不符合軟件著作權的使用和轉讓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軟件產品的購買并不是購買了著作權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只是擁有了合法復制品,并享有作為合法復制品所有人的相關權利。 

享有合法復制品權利的軟件產品是增值稅課稅對象。《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但軟件產品可以視為一個特例,即軟件產品雖然沒有實體,不是有形動產,但卻是增值稅課稅對象。《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說,軟件產品是增值稅應稅項目,而不是營業稅應稅項目,所以也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外,軟件產品不屬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的范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了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范圍,軟件產品不在其中。至今仍然有效的《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根據《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軟件產品屬于著作權范疇。而《營業稅稅目注釋》以正列舉的方式解釋了轉讓著作權的范圍,即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可見,以二進制代碼形式存在的軟件產品并沒有包括在內。所以,軟件產品的銷售并不是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的課稅對象。 

綜合以上分析,財務軟件產品購買者是享有了軟件作品合法復制品權利,該軟件產品是增值稅征稅對象,另外該軟件產品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范圍。因此,只要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抵扣。 

但是,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計算機軟件的銷售不是以銷售軟件的合法復制品為形式,而是轉讓專利權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并訂立有書面合同,符合相應的法律轉讓形式,則應根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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