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怎么做記賬憑證
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賬務處理:
借;開發成本
貸;貨幣資金或其他科目。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嗎?
主要依據: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和《財政部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財綜函〔2002〕3號)規定,
各類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統一歸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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