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提供經紀代理服務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注意事項
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清單》時,每行只能對應1張扣除憑證。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于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例:某A公司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2016年5月取得含稅收入106萬元,當月支付承運方運費21.2萬元,取得增值稅發票。
1.A公司提供應稅服務
借:應收賬款106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0
2.A公司支付承運方運費
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12000
貸:應付賬款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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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