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給代理商返利怎樣做會計分錄
銷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銷售商品方式的,根據稅法的規定,應視作銷售處理,并計繳增值稅支付銷售返利方:
借:營業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期末對于捐贈的商品進行納稅調整
“返利”抵貨款。即經銷商在向供應商購貨支付貨款時,供應商準予其僅按抵完“返利”后貨款余額支付。這種形式實際上是以現金定期支付“返利”。
供應商對“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稅票,商品按含稅價計算,增值稅款不再支付。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作為“返利”的商品價值被高估了。對此,收受方(即經銷代理商)應于期末對其高估的部分——若無其他因素的影響,即為“返利”商品的增值稅額——計提減值準備,以保證資產和損益的真實。
分公司給代理商返利怎樣做會計分錄,分錄從來就不是難點,難點是對返利的財務處理的立足點,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在會計工作中大家會有所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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