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個人所得稅:
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收入取得的來源地和支付地很可能不一致。我國稅法規定以“所得來源地”為標準,來判定境內所得或境外所得。比如,有些在我國外資企業中任職的外籍專家,在華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由外方老板在中國境外支付,在中國境內只支付生活費和津貼、補貼,雖然其工資、薪金支付地是在境外,但其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任職,并由該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的來源地在中國境內,就應判定為境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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