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租的所得個稅政策解析

2017-05-24 16: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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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的經營方式也在不斷探索,個人承包承租的經營模式日益普遍,并且承包承租的形式也日趨復雜,分配方式也不盡相同。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第十八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

一、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二、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395號 )

你局來文所反映的商業企業在職職工對企業下屬部門實行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承包、承租經營方式,雖不是對整個企業的承包、承租經營,但其承包和經營的方式基本與上述規定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相同。為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對你局來文所反映的在職職工從事承包、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比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總結:

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對于個人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應根據其經營模式區別處理:在企業(包括企業下屬部門)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前提下,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的,其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承包、承租人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其所得應按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承包、承租人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具體計算承包承租所得時,應包括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但可減除必要費用,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可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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