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增值稅專用發票都管理的非常嚴格,很多還比喻它是非人民銀行發行的鈔票,原因很簡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稅,它實質就是你在購買商品和勞務過程中提前墊付給國家的稅款,在你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時候從產生的稅款中扣除.所以專票自始以來管理都比較嚴格,金稅工程實際上就是利用覆蓋全國稅務機關的計算機網絡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企業增值稅納稅狀況進行嚴密監控的一個體系.
而普通發票,特別是營改增之前的普通發票,管理力度上確實遠遜色于專用發票.但是這并不影響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苦逼處理辦法,在實際工作中,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真是比丟失專票更麻煩.
1、
我們先來看看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只丟失抵扣聯或者發票聯的其中一聯,按規定可以用另外一聯認證抵扣入賬,如果兩聯都丟失,按規定可以用銷售方的記賬聯復印件蓋章加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已抄報稅證明》來認證抵扣入賬.處理辦法非常清晰明了,而且現在去大廳開具這個證明也是很容易就開了.
但是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就真是太麻煩,麻煩在那里?主要的就是各地稅務機關對此處理方式不一.麻煩的地方不僅要寫說明,還要接受處罰然后登報,登報真是比較麻煩.當然也有簡單的地方,那就是寫個說明,用銷售方復印件蓋章來處理.
其實我這里說的最麻煩的就是有些地方還要求登報,登報,為什么要登報,丟失了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還要登報嗎?難道怕其他單位拿去入賬嗎?難道怕重復入賬嗎?重復入賬那也不是稅務機關的事情,那是企業內控的事情.所以,登報無疑是最***的規定.
2、
我個人覺得比較贊同廣東省的做法,接受發票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票方申請要求其出具曾于xx年xx月xx日開具什么類型的發票,并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發票號碼、發票編碼、購貨或服務的單價、采購數量、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開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至于主管稅務機關如何審核,我覺得可以參照已抄報稅證明的方式,給一個復核.
至于什么處罰、登報,把這些政策都用到丟失空白發票上去吧,丟失已經開的發票,你比丟失專票還管的嚴,真是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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