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
非正常損失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進項稅轉出。納稅人購進貨物支付的進項稅已抵扣,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進項稅額轉出。轉出時,要注意將貨物及構成貨物價值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分別進行轉出,因為不同的項目進項稅率不同,抵扣也不同。如果不能準確劃分計算,則只能按照貨物的實際成本(實際成本=進價+運價+保險費+其他雜費)計算進項稅額的轉出數,可能多轉出進項稅額。

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處理上,應作轉出處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待查明原因后,將“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等賬戶。
政策依據:
稅法關于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界定原來比較模糊、籠統,在實務中有時難以把握。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做出了新的修訂。所謂正常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損失。比如:散裝貨物由于氣溫、干濕度的變化而發生的自然損耗;商業零售企業在差錯率以內的短款;工業企業的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定額以內的損耗;因市場原因導致存貨減值造成的損失等。
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正常和非正常,雖然有文字定義,看似也清楚,但實操中并非那么明白,這也是,不少人看了很多老會計的經驗,還是犯難的原因。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