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如何理解兼職收入繳稅?

2017-05-24 11:2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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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從來就不僅僅局限于工資一項,個人的每一筆財富增值基本都會產生所得稅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精神顯然來源于兩個文件:

國稅發〔1994〕089號: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國稅函〔1997〕38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

因此對于兼職,不能一味認為均應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而要考慮這兩個文件體現的精神,有的兼職按勞務報酬征收個人所得稅且需要索取發票,有的則按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征稅且以工資單列支。

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兼職律師應于次月7日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

也即該律師既在本事務所工作,又在另一事務所兼職,顯然必須接受另一事務所的業務管理,不能天馬行空不受管理的在另一事務所搞業務,顯然這就是非獨立性的工資薪金,假如該律師私下幫某企業出個招,則這個就是勞務報酬了,因為這個企業要依賴于律師提供的業務。

再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顯見企業與該個人是簽了委托研發活動的,該個人從事的顯然是獨立性質的活動。如果開具發票,則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繳稅款。

但是假如有個研發項目,企業在職人員數量不夠,看中A公司一員工,有事沒事就過來幫幫解決某難題,你說他獨立吧,好象他也有這門本事,你企業確實搞不定,需要他,你說他不獨立吧,他確實要接受企業管理,很多情況下沒辦法判別,所以有的時候是不是設立個標準?

最近的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我看挺好,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6個月以上。

也就是說工作6個月以上的就算企業職工,不到6個月的就不算在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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