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轉出該怎么寫會計分錄?
答: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企業在修建不動產在建工程時耗用的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按照不動產分期抵扣的規則正常抵扣進項稅,即第一年抵扣60%而剩下40%轉入待抵,但因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時,這些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就成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了,所以對于已抵扣的60%的部分應全額做進項稅額轉出,而40%待抵扣的部分不能再用于抵扣。
因此,對于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轉出,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稅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當月入賬: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稅金)
貸:應付賬款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關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會計分錄,您現在清楚怎么寫了嗎?如果您還有不同的意見,也可以與我們的會計老師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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