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是否屬于應稅服務?
答: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規定:“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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