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管理措施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0號)第一條規定,將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評估后退稅改為先退稅后評估。
對符合政策規定的納稅人,應準確核算即征即退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應納稅額、應退稅額,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料申請辦理退稅,稅務機關采用先退稅后進行評估管理。
賬務處理:
一、根據正常銷售,確認收入: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繳納增值稅,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三、計提應返還的增值稅, 借:其他應收款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四、收到增值稅返還,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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