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后是否可以折舊呢?
答:小編了解到,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后是可以折舊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同時,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 機器、 機械和 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殘值率一般為5%。(內資企業5%,外資企業10%)殘值率是固定資產的殘值率。殘值就是固定資產 報廢的時候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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