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到跨期款如何確認收入?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稅務處理:可遞延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例:某企業出租房屋,2009年6月25日簽訂合同,從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萬元,如何確定收入,并計算企業所得稅?
解析: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應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滿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該公司該項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規定可遞延確認的條件。因此,該租金收入可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企業2009年計算應納稅所得時,該項租賃收入可確認50萬元,另外50萬元作為“遞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確認。

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分段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合同,應按合同規定的形象進度分次確認已完階段工程收益實現。即:應于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形象進度中工程階段,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確認為工程收入的實現。本期實現的收入,為本期已結算的分段工程價款金額。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應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在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時一次或分次確認收入實現。當期實現的收入,為當期結算的已完工程價款或竣工一次結算的全部合同價款。確認收入時,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收入”。
政策依據:
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二十六條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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