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尚未投入使用的攤銷嗎
未使用的固定資產一樣需要計提折舊。 按新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1)除下列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①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②按規定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2)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時,應將更新改造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礎上確定經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資產原價。處于更新改造過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因已轉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計提折舊,待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后,再按重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政策依據:
最新的會計準則沒有規定折舊年限,是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有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會計學堂整理的。
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最低年限有哪些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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