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規定,將減免稅分為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什么是核準類減免稅呢?核準類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
什么是備案類減免呢?備案類減免稅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
在現行稅收政策中,好多稅收優惠政策都實行了備案。
那么問題就來了,如果在備案期內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是否還能享受稅收優惠呢?對這一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不能享受,過了期限屬于納稅人放棄自己可以享受的權利;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是可以享受。下面小編就上述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和大家共同分享一下,看未在限期內進行備案,是否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呢?
按照《減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107號)中第十一規定,實施備案管理。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區分行政審批和備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準性備案方式變相實施審批。實施備案管理的事項,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材料,稅務機關應當將其作為加強后續管理的資料,但不得以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沒有按照規定備案為由,剝奪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獲得的利益、取得的資格或者可以從事的活動。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所以,按照上述規定,對納稅人未在期限內進行備案,還是可以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但是,對于未在期限內進行備案的行為,稅務機關要依法進行處理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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