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捐贈衣物的賬務處理
2008年,某企業將自產衣物1000件(成本單價100元,單位售價150元)通過減災委員會向地震災區捐贈.當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贈業務的利潤總額為5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增值稅稅率17%,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對外捐贈時的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12.5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萬元.
本年利潤=50-12.55=37.45萬元,稅法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37.45×12%=4.494萬元,納稅調增額=12.55-4.494=8.056萬元,企業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7.45+8.056)×25%=11.3765萬元.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如有商業實質和公允價值計量的,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公允價值不能計量的,應以賬面價值結轉.也就是說新稅法和新準則基本也是趨同的.
視同銷售按成本結轉只是以前會計制度的規定,現在要分清況符合條件的是應作主營業務收入處理的.注意這是和以前會計制度的不同.
個案來說,因是捐贈應視為沒有商業實質,會計上不應作收入.個人認應按成本結轉.
也就是說按準則如何計會計上基本也是明確或有跡可尋的.不是如何計均可的.
稅法上不管你怎么計,都要按視同銷售處理.
發生捐贈支出時,當期沒有商業實質時,無需做收入處理,如果有商業實質,就要視同銷售,確認銷售收入.那對外捐贈衣物怎么做會計分錄的問題,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庫存商品.這樣的會計分錄還是很簡單的,看完一遍大概就可以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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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