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崗補貼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2017-05-22 11: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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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前幾天,小會計甲問道:企業向人社部門申請拔付的2016年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資金,能不能申請企業所得稅優惠減免。無獨有偶,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通知》(皖政辦〔2017〕43號 )規定:對上年度不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省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給予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企業及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的50%核定,按月發放。

要想弄清楚穩崗補貼的企業所得稅問題,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穩崗補貼:

問題1:什么是穩崗補貼?

穩崗補貼是國家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影響,緩解就業壓力,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的一項國家政策。現行政策規定,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穩崗補貼政策始見于2008年。2008年底,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影響,緩解就業壓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通過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試點,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 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2009年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5號),延長穩定就業崗位、扶持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至2010年底。對2010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延長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延長到2010年底。

2014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于實施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2015年,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5〕23號 ),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范圍由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問題2:穩崗補貼適用哪些企業?如何申請?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自2015年起,穩崗補貼政策實施范圍由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備案的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具體實施辦法規定和要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穩崗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類型認定后,對申請穩崗補貼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審定,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并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問題3:穩崗補貼的拔付標準和使用要求是什么?

對符合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可按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的具體比例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確定。

問題4:企業收到穩崗補貼該如何核算?

穩崗補貼是一項政府補助,企業收到穩崗補貼后,應根據《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的規定,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收入穩崗補貼時,如果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問題5:穩崗補貼企業所得稅如何申報?

《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拔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取得的穩崗補貼,是按照國務院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5〕23號 )、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由財政部門拔付的專項資金,有著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要求,企業能夠對該項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的,即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減除。

但是,收到穩崗補貼的企業還需要注意:收到穩崗補貼資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穩崗補貼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企業應在取得穩崗補貼資金的第六年時,計入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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