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給境外公司收取利息如何交納增值稅?
答:由境內的經營機構代扣代繳相關的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境外企業在境內設有經營機構的,應當由境內的經營機構為營業稅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

公司應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計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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