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舊家電賬務處理
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固定資產(包括游艇、摩托車、汽車)無論是否是自己使用過,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后減半征收增值稅.注意免的那一半增值稅是計入"補貼收入",是要計算企業所得稅的
家電以舊換新各環節會計處理?
在正常情況下,回收企業回收舊家電、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擔運費.《辦法》規定,回收企業可從拆解企業取得運費補貼,而該補貼來源于政府.因此,運費補貼屬于回收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應作為政府補助,計入補貼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上述補貼收入確認時點,不是收回舊家電時,而是回收企業將舊家電交售給拆解企業、并取得拆解企業認可時.
政府補助不是企業經營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與企業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因此,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會造成企業稅后凈利潤增加,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為避免 出現上述情況,《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10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信息: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回收企業收到舊家電運費補貼并進行賬務處理后,要注意在財務會計報告中進行披露.

《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7條規定了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不征稅收入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稅收返還、價格補貼等財政性資金,相當于采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同時,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因此,回收企業取得的運費補貼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且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的賬務處理辦法以及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運費補貼計入當年收入總額后,增大了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家電的以舊換新早已不是新鮮事了,在上文中,我們只提及了家電以舊換新中的回收企業的賬務處理等問題.事實上,以舊換新是涉及多個主體的,比如銷售企業,購買者等.那有關這些主體的要做的賬務處理,我們下期再來介紹.不要錯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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