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合同沒有確切的金額,這樣的合同以什么標準貼印花稅?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相關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如果有數量無金額,那么按照數量與市場價格估計金額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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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