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單位是一家紡織企業,為生產設備織機的正常使用,購入了加濕空調及環境空調,現地稅機關認定,我單位此部分空調應當計入房產原值交納房產稅,但此部分空調實質不是房屋的附屬設備,是可以根據需要而移動的,房屋報廢時空調還是可拆卸并重新安裝的。此部分加濕和環境空調是否應當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呢?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文件的規定: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貴企業所說的加濕空調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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