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購貨方給予款項是否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

2018-04-24 16:0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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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購貨方給予款項是否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如果大家對增值稅價外費用的概念以及所屬包含的內容有了解,就可以轉化思路來了解該問題,本文由會計許堂整理,詳情如下。

非購貨方給予款項是否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

屬于。

增值稅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對于價外費用,需要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會計學堂整理的。

“價外收費”只存在于銷售方。

非購貨方給予款項是否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只能是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的款項,銷售方支付給購貨方的款項,不可能成為價外費用。(大型商場向供貨商收取的各種費用,只能是平銷返利、服務費,不可能屬于商場收取的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的規定,是防止企業分解銷售收入,利用各種理由少繳增值稅,但增值稅繳納需要以存在交易為基礎。《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銷售額(價外費用)確認就失去了基礎,財稅〔2016〕36號文更明確指出,必須存在經營活動.

非購貨方給予款項是否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這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價外收費只在于銷售方向購貨方的支付款,所以這是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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