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納稅期限是指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國家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期限。征管法規定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法所稱“特殊困難”和審批權限解釋為: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有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延期繳納稅款的程序是: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0.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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