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本條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是結果。即既有行為,又有結果的,是偷稅。《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規定,強調的是采取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手段,而沒有規定行為的結果,即只有行為,沒有結果,適用六十四條。
這兩條的區別就在于采取了相同的手段,但造成的結果不同。一個是造成了少繳或者不繳應納稅款的結果,另一個沒有造成少繳或者不繳應納稅款的結果。在實際工作中可以根據有無少繳或不繳稅款的事實來分別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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