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根據國稅函[2000]5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此規定所稱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以及經批準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
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準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因此,公司在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期間不得抵扣在此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以及經批準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在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期間發出商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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