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三條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第四條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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