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的物資收入做什么收入
報廢物資記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被定義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該定義與1992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資產定義相比,更能揭示出資產的本質與內涵。
新制度不僅借鑒國際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資產的研究成果,對資產定義進行了改進,還以此為基礎,對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改進,其中很重要的一
項就是將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及待處理財產損溢等虛擬資產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

對于2009年1月1日后可以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因自身原因未能抵扣進項稅額,比如開具的是普通發票、不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專用發票未認證;在使用一段時間后以舊貨處置的,不能適用“按簡易征收,按征收率3%減按2%”計算增值稅。
因為財稅(2009)9號明確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適用簡易征收的僅限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涉及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不動產的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項目固定資產、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會計學堂整理的。
報廢的物資收入做什么收入,不是什么收入都計入“營業外收入”之類的,賬務處理,可不能從字面上來處理,這樣只會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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