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匯票要怎么進行稅務處理?

2017-05-19 11:1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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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223號)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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