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華小汽車的消費稅如何征收?

2017-05-19 09: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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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為了正確引導人們的合理的進行消費,從2016年12月1日起針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觀念的不斷改變,為了正確引導人們的合理的進行消費,同時秉承節能減排的目的,經國務院批準,從2016年12月1日起針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即: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的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時加征一道消費稅,稅率為10%。

這里的超豪華小汽車有一個界定,我們認為單價在130萬元以上的小汽車我們才劃分為超豪華小汽車,也就是說單價在130萬元以上的小汽車才會加征這道消費稅。

以下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具體公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10%的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的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未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種登記。

二、2016年1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應按月填報《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納稅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應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對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內容核對無誤后,復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納稅人。

對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時限備案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四、備案的汽車銷售合同中的“購車人、廠牌型號”等內容,應與納稅人交付實物時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的“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廠牌型號”欄目內容對應一致。不一致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附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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