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稅前扣除的業務宣傳費主要包括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⑵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⑶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⑷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以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額(包括視同銷售收入)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的基數,根據本企業的性質,分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4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計算可扣除的費用。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因此,除了上述小編給您帶來的4個范圍,其它的業務宣傳費都不能扣除。
不能稅前扣除的業務宣傳費的內容,看完了上述小編給您帶來的依據,這下您應該清楚這一個問題了。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會計學堂每天都會更新文章的,歡迎您的多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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