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托收承付會計分錄
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辦理托收手續后,應作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辦理托收承付會計分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因此,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辦妥托收手續后,已經滿足了收入的確定條件應當確認為收入,由于還沒有收到貨款,所以通過"應收賬款"核算.待收到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時,通過"應收賬款"科目核算
(1)發出商品,辦理托收手續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收到銀行的收款通知單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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