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的規定:凡外貿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后按規定及時要求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退稅部門應要求外貿企業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本通知從2004年6月1日起執行。具體請您直接咨詢您的主管稅務機關。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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