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分攤差額扣除會計處理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直租業務,增值稅稅率為17%;售后回租業務,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商業保理業務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
租賃公司在借款合同期內,按借款條件計算每期可差額扣除的金額,在收取租金時以扣除計提的利息后的金額進行納稅申報。如租賃公司按季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銀行借款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在按季度收取租金時即扣除計提的借款利息。此種方法能夠保證租賃公司在合同期內稅負的均勻,反映租賃公司當期提供租賃業務承擔的實際稅負。但是與財稅〔2016〕36號文件要求“支付”的前提條件不符,不易被稅務機關所認可和接受。
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收益和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貸:租賃收入。

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長期應收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融資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會計學堂整理的。
專門借款以實際支付的利息據實扣除。如租賃公司向銀行借款200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該筆資金只能用于A項目的放款。則該筆借款利息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如A為直租項目,則扣減稅率為17%的銷售額;如A為回租項目(本文所稱回租特指2016年4月30日后發生的融資性售后回租),則扣減稅率為6%的銷售額。
資金池模式下,因借款利息不能與項目進行匹配,需按一定的方法進行分攤。采用何種方法,目前并無統一規定。實務中有租金余額法(以月末項目未收回租金余額為計算依據)、本金余額法(以月末項目未收回本金余額為計算依據)、租金占用天數法(以項目租金余額與當月實際占用天數的乘積為計算依據)和本金占用天數法(以項目本金與當月實際占用天數的乘積為計算依據)等等。不同計算方法下分攤的比例不同,會導致租賃公司享受優惠的幅度各異。租賃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分攤方法。分攤方法的選擇應以能夠合理反映出各項目實際耗用的資金成本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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