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增值稅應稅產品用于免稅可以視為銷售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因此,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生產免稅產品,不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無需視同銷售貨物。
提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免稅產品耗用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將購進貨物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稅法上不視同銷售?
1、將購進貨物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稅法上不視同銷售,會計上也補視同銷售。

2、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于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于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⑴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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