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規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增值稅。總機構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交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包括預繳和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后,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其中,總機構匯總計算的應交增值稅=總分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稅銷售額×適用稅率-總分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分支機構提供《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應征的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之前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84號)[全文廢止]
航空業規定——財稅[2013]8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
后續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公告
附加:總分機構提供應稅服務的同時,另有銷售貨物業務的,增值稅如何匯總繳納?
答:經批準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試點企業,對于營改增應稅服務部分的增值稅,按上問匯總計算并繳納。對于總分機構銷售貨物應繳納的增值稅,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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