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水利廳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河北省水利廳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2016年第3號)第十二條規定:“水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計算征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河北省水利廳關于水資源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水利廳公告 2016年第7號)規定:“2017年水資源稅納稅申報期限認定標準為:2016年7月至12月(稅款所屬期),月平均申報水資源稅稅額在1000元以下(計算依據不含零申報月份)的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月平均繳納水資源稅稅額在1000元以上(計算依據不含零申報月份),按月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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