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問題是如何理解和認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呢?有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呢?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基本上是以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銷售服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銷售服務營業額不到50%。
混合銷售行為是在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到貨物又涉及到服務的行為。一家企業既從事鋼結構等的生產銷售,又提供安裝工程等建筑服務,判斷其是否屬判斷其是否屬于混合銷售。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判斷其是否屬于混合銷,相信大家看完已經有所了解,如果還有不懂得或者想知道更多的財務知識,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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