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專家的稅收籌劃:
將公司分立成2家公司,一家承續原高爾夫俱樂部的業務,另一家作為魚業養殖公司,利用高爾夫球場水面養魚。根據相關的稅收優惠,農林牧漁所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風險點分析:
1.3000畝土地使用權是否為高爾夫公司所有?如果是這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即便是600畝水面已經為養殖公司從事漁業使用,但由于處于高爾夫球場中間,如何證明高爾夫球場未使用。如稅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其被高爾夫球場經營使用,一樣要補繳土地使用稅。
2.如600畝水面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漁業養殖公司所有,即由高爾夫用地變為農業用地,招商引資結果變了,政府是否能夠批準?
3.土地使用稅是地方級次的稅收收入,地方政府是否認可這種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做法?
4.假設以上都成立,地方政府和稅務局認可這種做法,那么,高爾夫公司何不再分立一個種草公司,高爾夫球場的草坪占地都不用繳納土地稅了?這樣高爾夫球場土地使用稅徹底“被籌劃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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