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消費稅分錄
如果直接用于銷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資已在生產環節即委托加工階段征稅,因此,在收回物資后到銷售時,已不屬于生產環節而處于待流通階段了,不再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了,所以,收回物資已交的消費稅應當計入收回物資的成本中.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

舉個實例:
A企業將材料給B公司加工,發出材料100萬,加工費50萬,消費稅稅率5%,企業收回后繼續生產
那么材料的加工成本=100+50=150
應繳納的增值稅=50*17%=10.5
委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50*0.05=2.5
(用于連續生產,所以將來可以抵扣,發生在借方,或者你可以這樣理解,你看增值稅,銷售時候的貸方銷項稅額和借方進項稅額互相抵減,不就是當期應該繳納的增值稅嘛)
分錄借:委托加工物資 1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10.5
--應交消費稅 2.5
貸:銀行存款 163
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消費稅分錄上文舉例就先簡單介紹到這,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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