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項目領原料加工成產品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我們是生產型企業,我們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產品而,進行的研發支出的領用的原材料,及使用的電費,加工費。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做進項稅額轉出。

我們認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日常產品研發時領用原材料,若該企業研發項目是用于企業銷售自產產品的研發,則研發領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用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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